行业政策 | 一周要闻回顾(2024年4月22日-4月28日)

发布日期:2024-04-30 13:59:04
  • 关于公布第6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 关于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的通知

  • 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3批)公示

关于公布第6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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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布第6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6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2批)》的达标车型共1404款。其中,客车车型64款,乘用车车型27款,载货汽车车型924款,牵引车辆车型222款,挂车车型167款。另外,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撤销车型共147款。

(来源: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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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的通知”。

通知称,为加快推动交通科技创新,落实《“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经自主申报、相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决定启动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现将试点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是落实试点任务的主责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发挥统筹作用,在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各参与单位,科学组织、有序推进。试点项目推荐单位要加强跟踪、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任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务实推动技术应用。试点工作要坚持应用导向,立足实际场景、面向实际需求,聚焦智能交通技术与交通运输业务的深度融合,以新技术赋能提升运输服务效率、提高基础设施建管养运智能化水平,增强用户获得感。

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单位要加强试点成果总结提炼,凝练典型案例,形成面向场景、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解决方案。鼓励试点单位多渠道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展示试点成果,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列入附件《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名单(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的共32个应用试点项目,其中1至18项目属于自动驾驶项目,分别是:

1、鄂尔多斯市公路货运与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2、黑河跨境公路货运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3、上海临港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4、嘉兴市城乡无人机运输和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5、德清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6、合肥包河区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7、福建平潭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8、烟台港商品车转运水平运输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9、武汉跨区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0、湖南张家界矿区山地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1、广州南沙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2、柳州市工业园区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3、海口江东新区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4、重庆永川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5、绵阳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6、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自动驾驶应用先导试点项目;
17、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安全巡检作业与园区运输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8、武汉阳逻国际港集装箱水平运输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来源: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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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商务部)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3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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