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协章程

《中国汽车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39月12日第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汽车新闻工作者协会, 是由从事汽车(含摩托车)及相关产业报道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愿结成,是全国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本团体(简称“中国汽车记协”),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utomotive Journalist Association,缩写:CNAJA。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引领全国汽车行业新闻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宣传汽车行业发展成就;结合行业特点,围绕建设“汽车记者之家”、提升汽车行业新闻队伍素质,以组织培训、社会实践、理论研讨、业务交流、展览展示等形式,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汽车及相关行业新闻报道工作和汽车及相关产业交流活动,引导新闻工作者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和正能量,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切实增强“四力(脑力、眼力、脚力、笔力)”,为中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汽车报社党组织。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北京印象)1号楼2门四层。

本团体官方网站为http://www.cnaj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党和国家的理论政策、有关新闻工作的指导方针、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国家的汽车产业政策等进行学习、培训;围绕增强“四力(脑力、眼力、脚力、笔力)”开展新闻写作、编采、新媒体运营、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等的新闻业务培训。

(二)推动会员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树立先进典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优秀新闻工作者和中国汽车行业优秀新闻作品的评选表彰;

(三)组织会员单位围绕国家、行业或企业重大主题活动进行联合采访或易地采访;

(四)开展新闻学术研讨,组织新闻版面设计、新闻照片拍摄、新闻栏目设置、编辑校对、新媒体、短视频等专项研讨交流;

(五)组织会员单位就内部组织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六)开展与新闻工作及与汽车行业有关的咨询服务,受政府、新闻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委托承办或根据汽车新闻工作需要举办展览、展示、会议、征文、评选、竞赛等活动;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简报、年刊,办好记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交流各种有关信息。

(八)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单位,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最高不超过1/5】。

第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使用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0-14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制度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30日内提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 9月12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